离婚后,是否可以限制对方探望孩子?

时间:2023-11-20 作者:兰州律师

离婚后可以探望小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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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可以决定探视权人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依法或依双方约定的方式,行使其探望权。如果子女年满八周岁的,行使探望权还应当尊重其意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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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人民法院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采取隐匿孩子或者除外躲避或者采取关门或暴力等方式阻扰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则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因此,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遇到上述情形,可以通过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向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发出执行通知书,然后想办法在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下去探望孩子,以确定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证据。
最后,如果对方仍拒不配合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的,则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并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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